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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8-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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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今年初本市成立由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保监局组成的“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履行职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北京市医疗纠纷处理协调指导委员会下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
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予以受理;医患双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经司法确认的调解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以上摘自《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京司法【2010】735号)
北京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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